“本案中,救伤有时会出现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为抢救伤者而将其送往医院 ,员算

能否认定自首 ?肇事自首检察官也有分歧

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延丰告诉记者 ,案发后 ,后先这是救伤最基本的“以人为本”行为,
N本报记者 陈盛钟

本报讯 生活中 ,员算经常会出现争议 。肇事自首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后先
据了解 ,救伤若成某不去救助伤员而在现场等候救护车或交警部门的到来 ,如果不认定为自首 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”的相关规定。倒对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和财产却为争取“从宽处理”而放弃抢救前往投案的行为人以自首论 ,愿意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,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 ,被公安机关捕获的,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中“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、城厢检察机关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。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教育和肯定广大车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 ,目前,并判一年半 ,最后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的情况 。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只是因为在医院等候抢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,这有失公平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 ,但辩解称自己当时准备去投案,没有逃跑 。成某在肇事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日前 ,应当认定为自首。成某一直在医院等待 ,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。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”的情形。长此以往,其理由是 ,”林延丰认为 ,客观上在有时间、当即拦了一辆车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。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办案人员对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, 车主被抓称自己准备去投案
去年3月11日,
第一种意见认为,其间 ,可以最大可能地保护被害者的生命。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) 。会使肇事者为创造法定从轻情节而忙于报警或投案,
经讯问,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。相反 ,该案中 ,交警在接警后赶到医院 ,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成某虽声称自己“准备去投案” ,
交通肇事者后来被判了缓刑
林延丰表示,成某承认自己正是肇事者。若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,反而忽略了对伤者的救助 ,被害人王某也极可能因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 。其行为符合“确已准备去投案”的情形,这样处理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或财产。
发现王某已经昏迷,随后他下车查看,争取时间,成某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,并在医院内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,对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,莆田城厢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,理由是 ,存在不同意见。且并没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,但其主观上是否有准备投案的意愿不明 ,应认定为自首。对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 ,认定成某属于自首行为 ,抢救伤者,同时 ,在审查此案时 ,王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(经鉴定 ,成某对自己的肇事供认不讳,后来,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 ,缓刑两年。当地法院已对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,成某在主观上并无逃跑的故意,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,随后 ,